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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| 经营者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救济途径 |
1 | 来市监处罚〔2023〕38号 | 广西桂宾能源有限公司来宾城中加油站在封闭销售、使用92号车用乙醇汽油区域内对外销售92号车用汽油案 | 广西桂宾能源有限公司来宾城中加油站 | 张宗清 | 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方案》,来宾市为封闭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区域,不得销售同标号的非车用乙醇汽油,当事人在封闭销售、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区域内(来宾市城区)对外销售92号车用汽油的行为,违反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。 | 依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罚款壹万元整(¥10000.00)。 |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。 |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|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|
潇湘晨报综合